第十二条
维修从业资格、执业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三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原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申请维修从业资格到期复审,应当于复审期限届满前向省消防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灭火器维修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二)原从业资格证书;
(三)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
(四)三年的灭火器维修业绩;
(五)三年的灭火器药剂、压力指示器等主要原材料购买凭证。
省消防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实施从业资格复审;复审通过的,为申请人换发从业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
(一)不再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的;
(二)三年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三年内违反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2015《灭火器维修》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灭火器维修两次及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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