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滁州一公司经理挪用公款给妻子买基金被起诉

  • し未╭ァ成Man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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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9/19 9: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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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买理财产品缺钱,便张口向丈夫索取;丈夫因其所服务的公司欠其个人钱,于是“理所当然”地挪用20万元公款。殊不知,该男子“理所当然”的行为,已经触碰刑法高压线,涉嫌挪用资金罪。记者日前从琅琊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获悉,此案目前已经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理所当然? 经理挪用公款 给妻购买基金

       2011年9月,妻子刘红(化名)需要用钱购买理财产品,便向丈夫黄某某提及此事。由于公司欠其个人钱款,黄某某便决定挪用公款,以帮助妻子。2011年9月15日,黄某某利用其担任安徽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安排单位会计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从其公司账户中支出人民币20万元,汇至其妻子刘红的个人账户中。

       当日,刘红使用自己的20万元,购买一笔某银行“某某成长基金”;随后,刘红使用黄某某汇来的20万元,连同其名下某某投资公司账户中支取的10万元,再次购买了30万元“某某成长基金”理财产品。同年11月21日,刘红赎回该笔50万元基金款,共获得收益3649.09元。

       期间,黄某某称其所服务的分公司缺少资金。2011年10月17日,刘红便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将黄某某挪用的20万元,归还至黄某某所在分公司。

       触犯刑法: 挪用数额较大 正被追究刑责

       记者从琅琊经侦部门获悉,2010年7月,中国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我省成立安徽分公司,后将分公司办公地点设在滁州,并聘任黄某某为分公司经理,正式下文任命是在2011年8月。2011年底,“六公司”不再让黄某某继续担任分公司经理一职,正式解聘文件于2012年3月下发。

       据办案人员介绍,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一案,于今年4月20日,由琅琊区检察院移送至经侦部门。琅琊经侦大队介入调查后,将黄某某传唤到案接受讯问。

       公安部门经过大量调查,结合相关证据后认为,黄某某担任中国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总公司批准同意,私自安排公司会计挪用公司资金20万元,用于其妻子购买银行基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因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因黄某某已将所挪用的单位资金归还,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实习生李立 记者包增光)

  
  • 井井的口袋
实名认证会员实名认证会员
  • 发表于:2016/9/19 10:40:34
  • 来自:安徽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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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太淡薄
  
  • 天真遇到现实
  • 发表于:2016/9/19 17:00:46
  • 来自:安徽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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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照进现实里,我会努力让它变得丰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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