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滁州地球人物业收取道路车位费是否合法?

  • 草根布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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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729
  • 回复:8
  • 发表于:2012/5/16 9:35:58
  • 来自:安徽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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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七点多钟,滁州裕坤丽景城小区门口出现堵塞,110出动。原因是裕坤丽景城物业公司——地球人物业公司收取小区道路车位停车费,遭到有关业主的拒绝,引发纠纷。
不知道是物业公司对,还是小区业主对?大家说说吧。
  
  • 圣诞红
  • 发表于:2012/5/16 9:58:41
  • 来自:安徽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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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是应该 有停车位吗
  
  • 猫儿脸
  • 发表于:2012/5/16 10:57:12
  • 来自:安徽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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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搞钱,就是这么简单
  
  • 嬉皮小子
  • 发表于:2012/5/16 11:06:56
  • 来自:安徽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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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也不清楚,不好评价
  
  • 红石
实名认证会员实名认证会员
  • 发表于:2012/5/16 11:07:04
  • 来自:安徽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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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谁错钱说了算,这还用问吗。
健康就是幸福
  • 草根布衣
楼主回复
  • 发表于:2012/5/16 13:40:20
  • 来自:安徽
  1.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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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解决。相关法律人士回答如下:根据《物权法》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法释[200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无权出售小区公用道路、空地上车位。
  • 多多
  • 发表于:2012/5/16 15:09:55
  • 来自:安徽
  1.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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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柔小生
实名认证会员实名认证会员
  • 发表于:2012/5/16 18:11:46
  • 来自:安徽
  1.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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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解释,应该清楚了吧。
摄影-细节决定一切
  • 草根布衣
楼主回复
  • 发表于:2012/5/16 21:39:29
  • 来自:安徽
  1.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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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人士回答如下:根据《物权法》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法释[200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无权出售小区公用道路、空地上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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