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维权典型案例

  • 暖手宝宝来啦
楼主回复
  • 阅读:1571
  • 回复:1
  • 发表于:2017/3/15 9:25:44
  • 来自:安徽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滁州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合格证却被卖车商家抵押给银行,导致车辆无法上牌,怎么办?超市购买的开心果,实际脂肪含量竟然超出标注脂肪含量数倍,能申请十倍赔偿吗?未经歌曲著作权人的同意,KTV在其经营场所以盈利为目的擅自播映歌曲,要担责吗?……“315”来临之际,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维权典型案例。

新车合格证被抵押给银行 法院判决:交付车主合格证

2015年,徐女士等45名消费者,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某品牌轿车,根据合同第8条关于车辆的交付与验收约定:“卖方向买卖交付车辆时,应当提供车辆发票、质量担保凭证、新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车文件。”徐女士等人付清车款后,从该公司提取所购车辆。但该公司未将涉案车辆合格证原件交予徐女士等45人,致使徐女士等人所购车辆无法上牌,进而无法上路行驶。

该汽车销售公司之所以没有交付合格证,是因为其早将该批车辆合格证抵押给银行,通过“质押”融资。

徐女士等45人以该公司未交付车辆合格证原件,致使其所购车辆无法上牌,进而无法上路行驶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徐女士等人申请追加涉案银行等相关公司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汽车销售公司仅交付了汽车,对车辆的合格证却未予交付,而是抵押给了相关银行。车辆合格证只是汽车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装备质量及有关标准要求的证明,属于车辆的附属单证,本身并不具有财产属性,不具备财产价值,亦不具有流通性,不能脱离车辆而单独存在。徐女士等人基于物权请求权,主张返还合格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相关被告向原告徐女士等人交付车辆合格证原件。

相关被告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汽车合格证作为随车单证,应当与车辆一并交付给买受人。车辆交付后,买受人即取得车辆所有权。第三人占有该汽车合格证作为质物,无法律依据,并不产生设立担保物权的效力;其占有汽车合格证,妨碍了买受人依法享有的物权,买受人主张返还,应予支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汽车销售商将汽车合格证交给银行监管、“质押”融资,而引发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纠纷。现代商事活动中,利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已为汽车经销行业的“潜规则”。但这种潜规则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坚决否定这种行为。

购买开心果指数标注不符

法院判决:返还货款不支持赔偿

2015年7月,吴先生在滁城某超市花费2208元,购买了60袋某品牌开心果。吴先生自称,回家和朋友食用时发现很油腻,怀疑涉案开心果虚假标识脂肪含量,于是将购买的开心果送至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涉案开心果的实际脂肪含量高于标识的脂肪含量数倍。吴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并要求10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法院认为,该条文所涉的十倍赔偿为惩罚性赔偿,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额外增加的赔偿,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吴先生并未举证证明其作为消费者因涉案开心果的脂肪标注问题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超市经营者已因此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生产者公司进行了相应整改,吴先生主张涉案开心果因脂肪含量超过标示为由,就构成食品安全问题,理由牵强。法院判决,被告超市返还原告货款220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支付价款十倍的损失。该条文所涉的十倍赔偿为惩罚性赔偿,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额外增加的赔偿,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根据具体案情予以适用。

消费者维权应严格依法进行,对于维权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未经授权KTV播映歌曲

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支付损失

某艺术推广公司对《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我要抱着你》等129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经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安徽省(合肥市除外)行政区域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

2016年,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现,滁州某KTV,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擅自播放以上歌曲。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认为该KTV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KTV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某KTV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播放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的放映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请求某KTV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KTV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作品从其点播系统中删除,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件点评:

生活中看似平常的事情,却隐藏着侵权的行为。此类案件,经法院审判后,对KTV行业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对增强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起到了一定的导向作用。                  (记者胡文峰)
  
  • 视觉冲击
  • 发表于:2017/3/15 11:23:12
  • 来自:安徽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