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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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3/15 9: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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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从今年的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针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做了明确界定。《办法》有哪些亮点?对规范网络购物市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都有哪些作用?近日,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主任杨勇,为您解疑释惑。



贴近实际 规定“退货范围”

小李喜欢玩网络游戏,花费150元,购买了一个游戏鼠标。收到货后,小李对鼠标试用了两天后,发现不能满足需求,便和商家联系退货。但商家以鼠标属于电子产品,使用后影响二次销售,拒绝退货。小李能退货吗?

根据刚刚实施的《办法》规定,小李购买的鼠标在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内,可以进行退货。

解读:以往,消费者在网购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认为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退货的时候,商家却声称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围,导致双方争执不下。《办法》对此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办法》第七条新增了3类商品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网络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商品包装千差万别,难以通过一一列举具体商品名录的方式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所以,《办法》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以更贴近网络交易实际,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细化标准

界定“商品完好”

生活中,小王是个爱美的女士,在网上花费千元购买了一套化妆品。收到货后,小王迫不及待打开包装使用,发现不适合自己的皮肤。于是向商家反映,要求退货,但被商家拒绝。小王已拆封的化妆品,能享受7日无理由退货吗?

《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才能享受7日无理由退货。《办法》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其中就包含化妆品等商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现象。因此,小王不能享受7日无理由退换货。

解读:《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并进一步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明确规定

“七日”怎么计算

小刘网上购买了一双篮球鞋,试穿后发现鞋子大了,准备给商家退货。但商家认为,小刘购买的鞋子已经有10天了,超出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时间。小刘告诉商家,他收到货才6天时间,路上物流耽搁了4天。小刘能进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吗?

《办法》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因此,小刘可以进行退货。

解读:《办法》明确规定各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办法》明确了退货的程序,具体分为4步:一是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二是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三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四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办法》明确了无理由退货涉及七日的计算方法,从收到的次日起算,最大限度地扩展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新规也明确了销售者退款的最终日期,解决了长期以来“退而不还”的尴尬。

电视购物

依照《办法》执行

小胡在某电视台的购物节目中,购买了一套锅具,买来后发现对锅具不满意,准备退货。小刘想知道,通过电视购物购买的锅具,适用《办法》吗?

《办法》附则规定: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规则执行。

解读:这主要是考虑到电视、电话、邮购与网络购物虽然销售媒介不同,但在适用《消法》无理由退货规定方面大部分特征是相同的,目前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还没有专门的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可以依照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来执行。

此外,关于“微商”在不在《办法》范围内,很多人也很关注。消费者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能否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需要区分情况:如果该网络商品销售者是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则该交易行为等同于网络购买商品,消费者可以提出七日无理由退货请求;如果该网络商品销售者不是真正的经营者,不具备真正的经营资格,仅仅是熟人之间出于信任购物,则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此时产生的相关争议,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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