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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市管理局曝光建筑垃圾违规处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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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前天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滁州市城市管理局网站[url=]扫描到手持设备[/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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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滁州市城市管理局现对一批建筑垃圾违规处置案例予以通报曝光,望有关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的单位及个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处置建筑垃圾,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案例一

    案由:单位堆放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9日,接环保督察举报,天长市**科技有限公司在**镇内露天堆放建筑垃圾约1500立方米(约1600吨),雨天有黑色污水流出,污染周边土壤。经核查,堆放垃圾来源为**社区回迁户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来安县周边装修砸墙的建筑装潢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天长市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于2024年11月6日前将堆放垃圾全部清运至合法处置企业。

    案例二

    案由: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当事人王**、吕**、陈**在南谯区乌衣镇支二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渣土。三人分工协作,接收从南京市江北新区**工地运出的建筑渣土,王**、陈**负责租赁钢板、挖机平整场地并收取倾倒费用,吕**负责清点登记渣土车次。

    处理结果:南谯区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三人分别作出如下处罚:吕**罚款1000元;王**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罚款3000元;陈**没收违法所得8600元、罚款3000元。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对三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三

    案由: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从重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6日凌晨,来安县独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巡查发现**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苏A**正在倾倒建筑垃圾。经查,该公司从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新城一在建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至独山镇在建来六高速(高吕桥路段)处倾倒,共计40.12立方米。此前,该公司所属车辆苏A**曾于2024年3月18日因类似跨省倾倒行为被来安县城管局立案处罚2万元,此次属再次违法,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来安县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责令该公司将倾倒的垃圾全部清理干净,给予警告,并从重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该公司已于2024年7月12日缴纳罚款,并完成清理整改。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举报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监督举报电话:

    滁州市城市管理局:0550-2199925

    天长市城市管理局:0550-2382240

    明光市城市管理局:0550-8023738

    全椒县城市管理局:0550-2313603

    来安县城市管理局:0550-2363955

    凤阳县城市管理局:0550-2223655

    定远县城市管理局:0550-2568535

    琅琊区城市管理局:0550-3307338

    南谯区城市管理局:0550-217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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