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合理控制区域医药机构资源,进一步优化布局,确保“两个相适应”,显著提升医保基金支付效能,更好保障参保群众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止受理时间
自2025年8月1日起,各级医保经办窗口暂停受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业务。待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规划出台后,将依据相关规定另行通告。
二、特殊情况说明
在2025年8月1日前正式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按原办法和流程进行受理、审核及评估。
三、其他事项
请各相关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及时关注我局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如有疑问可致电0550-3218275进行咨询。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