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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住建局,琅琊、南谯区住建交通局,滁州经开区建设局,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房产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滁州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等相关规定,现对滁州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环节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二交存环节
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向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未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业主;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三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交存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适时调整。各县(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可参照执行。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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